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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在职职工工伤复查鉴定这个程序,工伤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区别请见如下规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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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初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法律只是规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同意不同意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事情,不是劳动仲裁。 2、是在初次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上面介绍便是你提出工伤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具体有什么区别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可以再进行复查哦!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第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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