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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案件二审刑事上诉状的回答见下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1、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2、要具有明确,文字简明扼要; 3、上诉理由; 4、尾部写明送达的规范用语,即此致X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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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xxx5年3月2x日(xxx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25xxxx元,的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 1/32 1/32页 精品文档 提到的25xxxx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按照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25xxxx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情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二、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xxxxx元工程款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的证人胡某在庭审中陈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主张的xxxxx元系被上诉人前期作为垫资给工人的钱。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表示被上诉人做的是清包,先由被上诉人垫付工人工资,待工程完工后再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并未提供给工人垫付xxxxx元工资的任何证据,其证据只有一份内容有争议的《协议书》和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xxxxx元,明显证据不足。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1、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 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 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 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 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审判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审查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刑事二审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上诉,使用这种文书。它是引起二审的法律文书,对于推动二审法院坚持正确裁决或纠正错判有重要的意义。刑事上诉状是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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