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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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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等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二)发生死亡事故等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及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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