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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如何规定?

2025-01-06
1. 设立合作企业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需符合国家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并遵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有两种类型:(1)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指的是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产品升级换代型合作企业,指的是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 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以及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有不当之处时,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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