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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程序、工具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专业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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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和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一)具有规避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二)具有避免或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和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和工具专门用于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可以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销售专门用于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大量工具。;由于其专门用于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的广泛使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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