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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
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轻则批评教育,责令提供担保,重则收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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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国的前提下,是可以的。但是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病残初审缺乏有效的制约。在2017年受理的8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件中,只有1起案件中罪犯的病情严重程度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罪犯在交付执行时,看守所或监狱仅对罪犯的身体进行常规检查,再结合罪犯本人的病情陈述即出具暂缓收押证明,要求罪犯申请启动暂予监外执行鉴定程序。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环节,专家指出大部分申请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从常理上判断即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在病残初审阶段进行必要的审查,防止滥用司法资源。二是未制定统一的管理监督机制。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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