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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证会和开庭的区别

2024-09-11
1.民事诉讼中的听证与开庭具有不同的概念界定:听证一词源于英美法系,通常被定义为人民法院在做出相关法律决策之前,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诉、申辩以及质证等权益的法定程序;而开庭则是指在完成审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后,由人民法院在特定的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立的法庭上,对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全过程。 2.从性质角度来看,法院听证程序主要发生在案件执行阶段,当执行案件面临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时,法院执行部门将依法通知各相关方当事人参加听证,因此,听证程序更多地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而开庭则属于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诉权或实体权利的审查和裁决。 3.在职能分工方面,听证主要用于解决执行程序性的问题,而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则更侧重于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和决策。 4.在实际应用中,听证的作用在于为庭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或者发挥其调解功能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有效减轻庭审的压力。在某些民事审判案例中,调解甚至成为必不可少的前置程序。 听证是为了更好地为开庭服务,通过听证程序可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入庭审环节,而庭审则是正式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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