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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行为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部队兵员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逃离部队的军人故意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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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不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以为是其他犯罪分子而予以包庇的,应以包庇罪论处。如确属不知情而对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收留、资助的不以本罪论。
关于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司法如何处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指的是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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