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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退回: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
1、订婚后全部给予,有的新人经过双方父母的认可后,在订婚后立即筹备彩礼钱,并在结婚之前赠送给女方家庭。而女方也会在结婚当天以物品的形式进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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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通过媒人给的就是证据,可以协商解决否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在法律上,只要双方还没有领取结婚证,彩礼就应全额退还。
应该全部退还,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还没过完蜜月,18岁的“新娘”B便提出“离婚”。3月9日,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判处B返还A彩礼1万元和金银首饰。奇台县XX村民A30岁了,仍孤单一人,父母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去年5月,A经人介绍认识了18岁的B,交往三个月后,王家便催着女方结婚,因B没有到法定婚龄,民政部门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A与B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蜜月还未过完,B便提出“离婚”。A只好同意,但前提是B退还彩礼、金银首饰及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双方协商未果,A将B告上法庭。B认为,彩礼款及金银首饰是A自愿赠送,自己已与他举行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个月,彩礼款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A付给B的彩礼虽然出于自愿,却是基于民风民俗以婚姻的成立为条件的,并非单纯的赠与关系,而且数额较大,一旦婚姻无法维系,就会给A一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当时B还未到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不能成立,B必须返还彩礼。但举办婚礼的费用及共同生活的费用应由A和B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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