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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再婚有什么程序

2021-11-14
再婚注意事项: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中国申请再婚。如果他们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他们的离婚证明(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批准。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书不需要经我国人民法院批准,但必须经其居住在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2、离婚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再婚,必须出示离婚证明。如果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在国外依照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必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为中国公民,其离婚证明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必须经中国人民法院认可。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证书不需要经我国人民法院批准,但必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必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4、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经驻国公证、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构认证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者认证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应先报国内审批。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中国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或者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明、国籍证明或者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6、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在我国使用,按照条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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