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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个话的意义是:做事情要有原则性,但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要有灵活的处事方法,灵活且不失原则地去做好本质工作。违背原则的事...
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不能心存偏私、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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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二是贯穿行政法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它是人们对行政法规范的精神实质的概括,反映着行政法的价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贯穿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四是只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或规则存在的基础。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越权无效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正原则.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的原则,是指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说,合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复议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受理并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其依法有管辖权的,不属其管辖的复议案件无权审理。 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还要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复议机关依据的法律规定对所审理的复议案件必须是现实有效的,属尚未公布,丧失法律效力以及因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定相抵触而被撤销的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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