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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违反其他犯罪的情况。参与者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存在参与关系。对于参与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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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牵连犯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以及数罪并罚原则。1、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为数罪;2、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4、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5、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实现我国刑法目的必然要求。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第一种规定:从一重处断原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第二种规定:数罪并罚原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可以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刑法条文未提到的牵连关系,该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招摇撞骗罪中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认定,但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招摇撞骗的犯罪嫌疑人还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实,那么就需要对牵连犯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一般按照招摇撞骗罪的犯罪事实来进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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