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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网络等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是线下实体店购物尚未有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为推进...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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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立即到消协投诉或者到起诉,以欺诈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是,无理由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务必保持完好,但根据规定,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不能要求退货;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如果消费者确定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则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行使。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无理由退货,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没有理由退货的商品也有边界。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新鲜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视听产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为了防止无条件退货权的滥用,本修正案增加了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否则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上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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