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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即指破产的主体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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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非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该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种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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