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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林XX,女,汉族,1968年2月出...
_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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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的财产,法院接受保全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部不起诉的,法院会解除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原告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直接向执行局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该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表面上看,《民事诉讼法》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的规定一目了然。但实务中,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究竟可采取哪些途径救济,仍存在诸多疑问。这些疑问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除了根据前述规定重新申请仲裁和起诉外能否申请再审或抗诉、能否申请执行异议或复议、能否申请执行监督或检察监督等,也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重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是否导致通过其他救济程序救济的权利的丧失,等等。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以上涉及的法律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探讨,以便为实务操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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