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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假释的标准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
对于适用假释的标准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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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才能适用假释,因为只有通过一定时间的刑罚执行,才能确切地掌握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会再危害社会。 (三)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如下: (1)前提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得假释。判处管制的,因为并没有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没有假释问题;被判处拘役的,刑期短,适用假释没有实际意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也没有假释问题;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只有将死刑缓期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具备适用假释条件的,才能假释。(二)执行刑期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一方面,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刑罚执行的混乱,损害刑罚的严肃性和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为1/二、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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