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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但特殊情况下要承担债务。 2、《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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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只有如下情况,股东才能承担公司债务: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依法承担损规定,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害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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