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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提供。反担保适用本担保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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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一般有抵押、质押、留置三种担保物权,区别分别如下: 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最主要区别是标的物是否转移。 二、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1、占有的标的物不同。 质押和留置都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占有的标的物不同。留置的标的物一般是主合同的标的,而且只能是动产;但质押的标的物和主合同没有牵连,和主合同借钱没有密切关系,是另外所给付的一定的实物、金钱或价值凭证来履行担保。 2、占有标的物的原因不同。 在留置关系中,债权人最初占有债务人的标的物是为履行主债务的需要;而质押人占有标的物的原因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3、合同适用类型不同。 留置一般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质押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简单一点来说,区别质押和留置最主要的一点是看标的物是否与主合同有牵连以及占有标的物的原因。
1、反担保形式有哪些 (1)房产抵押反担保;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 (3)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 (4)自然人保证反担保; (5)股权质押反担保; (6)存单质押反担保; (7)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 (8)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9)商标权质押反担保; (10)企业保证反担保; (11)出口退税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12)应收账款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13)特许经营权收费账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 (14)林权抵押反担保; (15)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 2、反担保是只有担保人才能请求吗 是的,反担保一般由担保人向债务人提出由第三人进行担保。因此,反担保被称之为,担保的担保!所以反担保是只有担保人才能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中心作为保,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购房人的担保需求。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需购买的房屋。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向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3]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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