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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嫁女即使与城镇居民结婚,如果未曾迁移,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要求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一般能得到支持。征...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嫁女即使与城镇居民结婚,如果未曾迁移,那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要求获得土地补偿费的诉请,一般能得到支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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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根据这一规定,有的地方规定以地为标准分配征地补偿款,即有承包地就享有分配权,无承包地则不享有分配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外嫁女”极力要争取的是一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说,自己的“村民资格”。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享有平等取得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当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当多分的除外。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原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有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区别对待已婚农村妇女和与母亲结婚的子女,拒绝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是违法的。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承包期间,女性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回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结婚后,户籍未转移,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时仍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有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已婚妇女和母亲定居的儿童不同,拒绝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不合法的。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立即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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