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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条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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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申请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规定如下: (1)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可以向本市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该资质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市卫生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等有异议的,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2)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材料时,职业病诊断机构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或者无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劳动者不直接和安监部门打交道。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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