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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有: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2、有抚...
孩子的条件:作为收养孩子的收养人,我国法律对收养孩子的收养人的要求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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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小孩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小孩的能力; 3、收养人不曾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小孩的疾病; 4、收养人的最低年龄是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领养孩子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父母亲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1个月内,由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必须携带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生子,可以在父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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