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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
对于起诉离婚,应当满足的条件是:先调解;调解无效,有下列条件的,可以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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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起诉讼离婚需要的条件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的,可诉讼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前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前诉讼离婚的。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发起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比如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当等等。当然,这些问题。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确定。原告指出这些问题之后,必须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决的诉讼请求,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规定可以直接起诉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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