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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不是左右逢源,证据不充分就是无罪,证据充分,是有罪。只能用其一,不能共存。...
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父亲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先前的了解和今天的庭审,对案件有了比较客观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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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辩护词虚开无罪辩护的话,具体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虚开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进行税款抵扣的事实”,是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所不可或缺的三大关键性要素“虚开的事实”、“虚开的发票”和“抵扣的事实”,不仅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而言是极为重要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三者之间还存在着天然的逻辑联系:“虚开的事实”是产生“虚开的发票”之起因、前提,“虚开的发票”是“虚开的事实”所必然导致之结果;“抵扣税款”是“虚开发票”之目的所在,而“抵扣的目的”则需要通过“虚开的发票”来实现
中国的刑事审判采用法官对事实和法律问题一并审理的审判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常年接触案件往往会使得法官产生一种职业惯性(或者职业麻木、职业偏见),他们对无罪或疑罪事实的判断往往严格于常人。这使得辩护人的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相比陪审团制国家,难度相对较高。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这就是无罪辩护轻辩护辩护词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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