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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
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支付也不支付的情况之一,立案诉讼:(1)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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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能力,金额大,即使被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支付也不支付的情况下,处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处罚金的严重结果,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以处罚金。单位犯了定金罪,对单位判了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定金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命令支付也不支付的情况之一,立案诉讼:(1)拒绝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金额在5千元到2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拒绝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金额累计在3万元到1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刑事立案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不予立案追诉。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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