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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 1、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
《禁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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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一般可以探视。根据我国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行为人被强制戒毒的,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视;但是,对于身份不明的探视者,以及正在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单独管理期间的吸毒者,不得探视。
强制戒毒不可以减刑。强制戒毒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等等。
可以探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有明确规定:1、第21条: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2、第22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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