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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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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规定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或配合施工,特别是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来讲,即使对于建设方分包的消防工程也不可忽视,在发现分包单位违规施工的情况下应当主动发函至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管职责。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有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消防工作是全国人民与火灾斗争的事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我国对消防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管制,专门制定《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等消防法规,其中规定,我国消防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县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机关发现重大火灾危险时,应立即向被检查的机关或居民及上级主管机关发出《火灾危险整改通知书》,通知机关的防火责任或公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危险,及时通知消防监督机关。每个单位和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认真做好消防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然而,一些单位和公民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通知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因此,火灾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消防监督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2、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行为人只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有收到消防监督机构采取纠正措施的通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会成本罪。消防监督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专门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的结果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不会成本罪。严重后果,通常是人身伤亡、死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后果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指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包括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以上述规定的金额,但情节严重,生产、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行为者包括自然人、满16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职场。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者对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行为者主观上不希望发生火灾事故,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通过消防机构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拒绝执行,知道的。行为者知道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没想到会马上产生严重的结果,或者相信可以避免,产生了严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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