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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夫妻离婚过程中,父母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 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能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
根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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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处理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基础上坐下来协商解决离婚房产分割纠纷。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等部门申请调解,由他们协调处理房产分割纠纷。 3、判决。如果当事人无法就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对房产分割纠纷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关于离婚房产的处理办法 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三、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处理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1、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例如婚前购买的房屋、车辆等。 2、婚前财产由一方婚前付清所有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1、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视为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1、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购买房屋,并在婚后领取产权证书的,离婚时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建房由于是婚前所建,其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后还是归属于个人,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建成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前建房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婚内双方共同对该房产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基于该行为所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房屋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进行扩建的,扩建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18条所称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来源或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子女抚养费,则可以通过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不佳,无法按照原定的数额给付,同时抚养子女一方又能够承担大部分的抚养费用,那么该方可以请求减少给付。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或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给付,另一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必须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协议约定为证据,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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