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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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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车祸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张某与甲公司虽有挂靠关系(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本案并不是因张履行甲的职务行为而发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让甲承担责任;张与李存在雇用关系,张又是因受雇开车而出事的,雇主李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本网可查到)中的相关规定对张承担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已赔偿的部分可在李应赔偿总额中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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