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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最短期限没有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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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立即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是6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不可以申请相后延长的,办案部门在解除监视居住后需要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监视居住到期后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监视居住是违法的。
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肯定会被限制出境,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需要把本人的出入境证件,驾驶证,身份证都要交给执行机关保管,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能离开现在居住的地方。
从表面上看,新《刑事诉讼法》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监视居住规定,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有所不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最终,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三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第二种情况是嫌疑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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