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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及其特点如下: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需要国家的干预。即法院和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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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的概念 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的特点 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4、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物权的效力有: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5.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2.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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