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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1、国家规定,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 2、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 3、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价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气费是按照房屋面积征收的。每个月每平方米的价格也不是很高。 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 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室温 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2、垂直温差 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3、水平温差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新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经验收交付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实行供热计量,并与用户签订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区的显著位置公示实行供热计量信息及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实行供热计量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方式收取费用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热计量收费的基本热价标准交纳采暖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5]548号 2005年10月5日 各供、用热单位: 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谁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其它区、市、县供暖费标准调整,由本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履行听证程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九、有关职工采暖费补贴、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及保证供暖质量的具体办法措施,由相关部门另行发文。 十、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大价发[1995]68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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