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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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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停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期限为10天。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发生障碍的,从剩馀之日起发生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者因故无法按时参与调解的,应当在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办的交警,并要求更改调解时间。
当事人是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就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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