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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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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的义务,具体包括:第一,治疗、护理患病的老年人,并负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用;第二,照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也可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第三,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并维修老年人的自有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四,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该收益应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不得侵占。此外,赡养人应满足老年人经济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基本需求,如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还应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
对于经济不困难的父母,其子女亦应当履行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不与老年人一同居住的子女,应当定期回家看望老年人。这就是所说的“回家看看法”。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3、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一)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四)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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