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联营合同无效情形是其中一方如果通过欺诈或者是通过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除此之外,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
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典当合同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典当合同无效。 3、应该处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处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典当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务人赞同质押就典当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典当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经过签定质押合同规避法令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质押合同系确保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典当的产业建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况的,质押合同无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产业担保的债务提供其产业担保,签定质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质押合同也无效。
合同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有关约定事项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下来,按合同规定从事生产和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联营,不建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由联营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联营合同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联营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合同标的是联合经营这种行为,而不是物或其他事物。联营合同可以分为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关于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一)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00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