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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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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认为自己可以避免损害结果,但损害结果仍然发生。二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在正常思维逻辑下能够发现或预见损害后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和粗心大意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通过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2014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到某小区办事。事后张某驾车准备离开,就在倒车时,由于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将车后行人周某撞倒、碾轧,造成周某当场死亡。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发后,张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综上所述,过失犯罪没有主观危险。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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