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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
关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解释,具体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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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导致在押人员逃逸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是指司法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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