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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这样规定的: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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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以下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岁以上的公民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开展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开展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对复杂事物或重大民事行为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且不能预测其行为后果的痴呆患者,可以开展与其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和无法识别其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表民事活动。(2)对于精神病人,根据其精神状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特殊程序宣告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
无法识别或者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分为以下几类:1、未满八岁的未成年人。2、无法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三、八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
判断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留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痪,肌力低于3级(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痪,肌力低于2级(含2级)。(4)完全失语(感觉或混合)。(5)非肢体瘫痪的中度运动障碍。4、1、2长期严重呼吸困难。4、1、3心功能长期超过三级。左室疾病左室射血分数≤50%。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升(含6克/升)。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4、1、7慢性严重肝功能损害。4、1、8不可逆慢性肾衰竭期。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引起的心、脑、肾、肺、肝等主要器官严重并发症,功能不全。4、1、10各种恶性肿瘤(包括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过2年的系统治疗下列症状之一,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力下降);持续或频繁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频繁的情绪不稳定和无法控制的冲动攻击。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者;偏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无法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4、1、15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无法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4、1、16难治性强迫障碍,具有明显的强迫性人格发病基础,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4级标准的。4、2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治疗后遗留下列情况之一:(1)单肢瘫痪,肌力3级。(2)四肢或三肢瘫痪,肌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痪,肌力2级。(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痪,肌力3级。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4、2、3心功能长期处于ⅱ级。4、2、4中度肝功能损害。4、2、5造瘘者。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4、2、10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5-6级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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