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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审中可以申请鉴定吗的回答为处理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鉴定申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能动辄予以驳回,应当认真审查,只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理由正当,且待证事实对案件的正确处理将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在案件终审判决之前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和考虑。 (2)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鉴定申请进行限制性把握。提出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在诉讼程序不同阶段的举证时限内提出,因此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鉴定申请应当进行限制性把握。
1、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该提供证据及期限。 2、对于一审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或者申请鉴定又撤销申请,没有充足理由的,在二审审理时候不能再申请鉴定;如果是一审已经申请鉴定,因为一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却不予批准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鉴定未能做出的,可以再申请鉴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审判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一审开庭时,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书后,无任何表示,当出现不利于己方的诉讼结果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中又申请鉴定,就该鉴定申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笔者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该鉴定权利时,或者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后,不积极行使权利,应视为放弃鉴定权利。那么,二审中申请鉴定也不应当得到支持。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为查明案情确实需要;二是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亦申请鉴定。那么,同样的情况在案件提起再审后,在再审中当事人能否申请鉴定呢?笔者以为,亦不可以,除非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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