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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纳税人纳税标准

2021-10-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可以从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在结算结算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用会计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本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付税金的,在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预付税金按上年度应缴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2)采用定期征收的中小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中小企业的优惠预付税金的1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其中减半的征收政策。 (3)对于新开设的小型微利企业,预付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减半征税政策预付税金的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其中减半征税政策。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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