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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权利包括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义务包括按时缴纳费用等。其中许可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商标许可人权利和义务: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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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如下: 1、商标专用权; 2、将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权利; 3、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义务如下: 1、依法使用持有的商标; 2、缴纳相关费用; 3、其它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一个义务也是与它注册的目的最直接相关的义务,就是使用。 注册商标的目的绝对不是纯粹的注册商标之后就在那里放置不动,而是要使用其商标。使用是一种权利,同样,国家也把它规定成一种义务。商标注册之后,权利人一定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其商标,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期限而没有使用的话,那么注册的商标就会作废,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将会丧失这个商标。 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规定,如果在有关部门核准批准使用商标之后的三年之内,权利人没有使用商标的话,那么将会丧失商标的所有权。这是对于知识产权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对于公民申请商标的限制和督促。 第二个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质量保障的义务,就是商标的所有权人在使用其商标来生产销售商品的时候,要保证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 商标是用来标识某种商品的,而商品是为了生产与销售的,这个时候就需要保证商品的质量,因为商标代表着整个商品的品牌名气,如果品牌与名气在,而质量没有办法跟上的话,对于商家和商标批准一方的信誉都是要受到很大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为了商家的信誉着想,也是为了我国知识产权批准的门槛着想。 这个义务不仅仅是第一手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所必须要履行的,就算是商标转手之后,二手的权利人也必须要履行这个义务,只要使用这个商标,就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 只有对其商标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赋予一定的义务,才能够保证整个经济市场的良好运行与信誉的持续稳定。
(1)证明商标一经注册,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2)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年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5)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证明商标转让给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其他组织,但必须由商标局审查经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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