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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形下,债权转让抵押权应一并转让。但是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可以,转让债权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债权人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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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法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不转让金钱债权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因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一、典质权能否随债权转让与1999年1月1日实施的老办法相比,正在制定的《郑州市房地产典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变化较大。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众多便民之处。比如,老办法中,典质当事人需在房地产典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典质登记,为方便典质当事人有更充足的时间,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时间延长了15天,典质当事人在房地产典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典质登记均可;在典质登记的解决时间上,征求意见稿限定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而老办法需15天,比原来缩短了5天。 二、典质权能够随债权转让与老办法相比,在典质房地产的占有、管理与处罚上,新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典质权人有权按照典质合同的限定监督、体检典质房地产的管理情况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典质权能够随债权转让的限定。此外,新办法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登记组织工作人员违背限定时的法律职责问题。比如,登记组织工作人员若进行私行涂改、毁损、虚构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等做法,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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