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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伤情千差万别,恢复状况各异,法律法规并未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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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伤情千差万别,恢复状况各异,法律法规并未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时间进行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为伤情相对稳定时或者停工留薪期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ji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法律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如果是工伤伤残鉴定,一般是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最多延期不超过30日,总共不超过90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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