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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房屋买卖中开发商履行告知义务与五证的义务和五证

2022-02-07
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为开发商设定了诸多明示、通知、告知或说明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如下义务:出示"五证"的义务:购房者有权查看开发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开发商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关的资质级别;购房者有权审查开发商所开发项目的合法手续及有关的法律文件,即要求开发商出示所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即是否"五证"齐备。如果是现房,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大产权证以代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只有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销售。明示有关法规和合同文本的义务: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告知义务: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该商品房已为开发商设定了抵押,购房者有权知悉其真实情况,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如开发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对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由于商品房买卖中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格式文本,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提供规格合同文本的开发商就合同的内容作具体的解释,对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对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加以说明。否则一旦因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将作出有利于购房者的解释。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发生了规划设计变更,且将导致房屋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如实告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作出是否退房的选择。《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实际交房是否与样板房一致的说明义务: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设置了样板房的,开发商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对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关于延期交房事实的告知义务: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事实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如实的告知购房者。否则开发商将面临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房时的附随义务:交房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示业主临时公约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业主临时公约向购房者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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