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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提交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出具证明的,由乡(镇)人...
各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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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同时发给其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需要进行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90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生育子女的,视为再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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