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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欺诈发行股票罪后,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判处五年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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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发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改造国家机关文件、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书、文件的;(三)利用招募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四)转移或隐瞒招募的资金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相关案例: 朱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结婚。2005年2月,朱某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股票交易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的焦点。但作为原告不知道刘某的股票交易的详细信息,只知道其动用大量夫妻共同存款炒股。聘请律师代理后,律师通过结婚证了解到了刘某的身份证号。知道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即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到了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其股票交易情况。将其股票交易情况打印清楚后,律师即明白刘某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接着,律师再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查取证,打印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刘某有二十余万资金被其数月前提走的铁证。在法庭上,刘某也承认有此笔现款,朱大勇能分到其中一半,律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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