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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盗窃电动汽车的,根据电动汽车的实际价值定罪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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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地方的地税局对购房者缴纳契税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的地税局部门。二、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三、买契税指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后,由房屋产权承受人凭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办理缴纳契税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1)先买房后拆料,属于房屋买卖行为,应按成交价格缴纳契税。(2)买房后未缴契税即将房屋翻建的,应按购买房屋的成交价格缴纳契税。(3)以房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实质上也是买卖关系,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买契税。(4)预买房屋(其特点是卖主对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权),一般低于市价,其付房价的方式,有的按契约价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契税均应于契约成立后10日内,按当地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一次缴清税款。完税凭证上应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项,以免发生纠纷。(5)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内用国家发给的补偿费购买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税。购买房屋的价款超过补偿费的,其超过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6)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实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7)个人以自有房屋投资于本人独资经营企业,作为资产,因其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动,不征契税,也不更换契证。(8)凡房屋产权转移变动,必须报经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私自买卖的房屋,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并交由房产主管机关或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盗窃数额不能以销赃价定罪,盗窃数额而是经评估后再销赃时的物品实际价值计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数量和金额是盗窃罪量刑的依据。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达到较大起点,或者一年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三次,可以在四个月内拘役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的数额每增加300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2)达到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的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3)达到80个巨大起点%,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金额每增加400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的刑期。(4)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金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5)达到80个特别巨大的起点%,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盗窃金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的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增加六个月的刑期。2、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但累计增加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10%至20%;但同时有下列两种以上情形的,基准刑累计增加不得超过30%:(1)家庭盗窃;(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盗窃;(4)盗窃救灾、救援、防洪、特许经营、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5)盗窃生产资料,不严重影响生产;(6)使用机动车犯罪;(7)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4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罚:(1)因生活、学习、治疗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罚5%至30%(二)犯罪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者归还受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至50%(三)盗窃近亲属财产的,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不处理犯罪的除外。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盗窃刑事案件法律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大、大、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区域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盗窃地点不能验证,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到大、大、大、特别大,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处以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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