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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 2、使用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
信用卡犯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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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犯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犯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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