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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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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有: 1、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 3、与他人同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中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一种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3)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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