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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原因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
关于公司解散的问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且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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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新公司法修定以后,增加了小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是公司小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准司法救济权利。小股东行使公司解散请求权,其前题是: (1)公司严重亏损, (2)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3)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是基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有强制解散与自愿解散之分,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由全体股东依特别多数形成股东会形成决议予以解散,这是股东自愿解散。强制解散是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股东诉求通过司法裁决解散公司,这一规定是新修订公司法明确作出的重要制度,对改变原来对于公司司法解散表现出退缩加谨慎的态度的转变的回归现实,更是保护小股东的一项创举。 二、解决方法: 1、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召开股东会(通常公司章程是规定法定代表人有权召开的)审议注销议案。 2、以可以保留的书面方式凭证向对方送达,如特快专递(觉得自己办得不稳妥公证也可以) 3、对方不到时,审议议案通过注销吧(还要看章程注销决议的通过条件,不符合的还是麻烦), 4、如果第三所述假设存在不能注销的话,就起诉清算吧。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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