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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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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和程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为建设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三)对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通过的;(四)对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长期失察,或者对有关违法行为放任、纵容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未按照其资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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